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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索引号 640201017/2021-00040 文号 石农发〔2021〕6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畜牧科

    为切实做好2021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免疫要求范围内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犬只常年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免疫种类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季各集中免疫1次,其他月份及时进行补免。

(二)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和猪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奶牛按程序免疫,肉牛和猪季各集中免疫1其他月份及时进行补免全市所有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春季各集中免疫1其他月份及时进行补免

(三)小反刍兽疫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春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四)猪瘟。对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春秋季各集中免疫1次,其他月份及时进行补免。

(五)布鲁氏菌病全市所有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六)包虫病。对全市所有农村犬进行驱虫,春秋季各驱虫3次。

)狂犬病对农村犬进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犬只免疫率不低于20%,登记率不低于80%;对城区可管理犬进行狂犬病免疫和建档,犬只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犬只建档率达到100%

)牛结节性皮肤病全市所有牛用山羊痘疫苗5倍剂量免疫,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犊牛和补栏牛及时进行补免。肉牛由各县(区)组织免疫,奶牛由养殖场(户)自行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21年动物疫病春季集中免疫从225日开始至415日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820日开始至1020日结束。

五、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效果评价;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县(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及时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明确部门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畜禽应免密度均达到100%

推进防疫改革县(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要以疫苗使用量(查看合同、发票、疫苗二维码和包装瓶照片)、出栏动物检疫合格证、现存栏动物数量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及时核算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经费从疫苗采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要全面推行“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先打后补”“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培训力度,鼓励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转变思路,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三)及时开展培训县(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针对“先打后补”“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与填报、免疫过程中人员防护、消毒、注射、档案登记、免疫进展报告的规范要求和疫苗储藏、使用、无害化处理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兽医人员严格按照系统填报要求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确保免疫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免疫质量。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要按时向自治区、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排查疫情风险各县(区)要组织相关人员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畜禽健康状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圈舍等重点区域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六)做好免疫评价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按照常规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要求,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进行检测。同时,把免疫抗体水平作为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支付的重要评价指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要通过监测免疫抗体水平评价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制定春秋两季动物免疫检测工作方案,并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集中监测,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监测结果。

(七)加强检疫监管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要制定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抓好免疫监督、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环节监管等各项工作,切实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具体要求

(一)严格疫苗经费的使用监管县(区)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有关要求,审核和发放疫苗补助经费。要重点保障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要树立“管疫苗也是管经费”的意识,在10月底前完成疫苗经费结算支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疫苗的冷链和出入库管理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疫苗冷库及冷链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调运和储备疫苗。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及时登录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规模养殖场档案管理。规模养殖场要建立《规模养殖场防疫信息登记册》,规范登记生产、免疫、采样监测、消毒、购入动物隔离观察、动物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详细登记免疫标识号码,为开展动物疫病溯源、实施“先打后补”工作奠定基础。各县(区)要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及时指导规模养殖场完善信息登记,督促落实养殖场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处置动物防疫废弃物品。

(四)健全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督导检查县(区)要将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之中,层层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督导小组,及时督查指导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要认真查找防疫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防疫物资调配、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区结合部、中央自治区驻石企事业单位的督查、指导频次和质量,保证防疫密度、确保免疫质量要正确发挥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工作优势作用,积极组织、指导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按时完成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灭源和疫情测报、检测样品的采样、送检等工作任务确保全年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年防疫各项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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