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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索引号 640201005/2019-0015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科技局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嘴山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意见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加快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在《石嘴山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具有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建设。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不同环节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开发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引进集成、成果转移转化与示范应用。

第二章  职责

三条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指导、批复、备案、验收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科技局是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初审、评估等过程管理。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制度建设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三章 任务与条件

第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不同环节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转化与示范,进一步提升特色产业或行业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

(二)积极引进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并进行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三)凝聚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技术创新团队,为相关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技术与条件服务,形成面向全市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四)围绕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科技要求,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五)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吸收区内外技术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和新技术进行开发和转化,推动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七条 申请组建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法人及管理人员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强,管理科学。

(二)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能够满足企业分析检测、研发活动。

(三)在当地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一定的技术成果辐射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研发目标明确,符合石嘴山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科研诚信等失信问题。

第四章 组建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产业特点和依托单位经济实力与技术条件,技术创新中心可以采取先期培育、自主建设等不同组建方式。鼓励以企业为主,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

第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组建遵循“面向企业、聚焦行业、突出特色、择优组建”的原则,采用“常年网上申报、定期批复备案”的方式。

第十条  组建程序

(一)依托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石嘴山市),填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申请书》,上传承担项目、科研成果等相关附件材料,提交所辖县(区)科技局。

(二)各县(区)科技局对辖区建设依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口高新科、农社科分领域进行复审、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由创体科从自治区科技厅专家库中抽取。高新科、农社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名单(同年度申报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并已参加评审的,直接运用评审结果),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认定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统一下达批复组建文件,并授“石嘴山市xxx技术创新中心”牌匾。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库。对首次批复组建的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同一个技术创新中心已享受自治区、国家及市级配套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逐步培育成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更高层级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要加强对外科技合作,积极开展研究和成果转化,不断完善自身科研条件。依托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单位实施的项目优先推荐区、市级科技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所在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撤销等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科技局,经各县(区)科技局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重新给予相应调整批复。

第五章 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试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连续2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及创新绩效进行一次评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评估为优秀的,优先推荐自治区各类创新计划项目及“宁科贷”“科创贷”等,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给予重点支持;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估的;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提供虚假申请、评价材料的;

(七)无故不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监督和评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2020年12月31日,原《石嘴山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http://kjj.shizuishan.gov.cn/xxgk/zfxxgkml/zcfg/bmwj/201911/t20191129_1867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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