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4/2021-0003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10月21日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教体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根据《石嘴山市司法局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函》(石司发〔2021〕24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石嘴山市教育体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石嘴山市教育体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石嘴山市教育体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在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