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六项
(自治区第15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宁环督改发〔2022〕1号),《石嘴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实施方案》(石环督改办发〔2022〕35号),将我市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6项(自治区第15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及目标
(一)整改任务。关于“自治区一些职能部门对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清晰认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力度不够。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节能审查要求把关不严,部分违建项目查处不及时,监管责任缺位,致使‘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突出”的问题。(自治区第15项任务)
(二)整改目标。严格节能审查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能评未批先建项目,违规“两高”项目全部整改到位,建立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长效机制。
二、整改措施
(一)严格节能审查把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执行《宁夏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宁夏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试行)》,提高高耗能行业产业准入和能效标准,优化节能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二)加快处置违规“两高”项目。压实各县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自治区违规“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加快违规“两高”项目整改,2023年12月30日前违规“两高”项目全部整改到位。
(三)加强节能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检查,对能评未批先建、节能审查意见不落实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态势,彻底扭转能评未批先建突出问题。
三、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5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报告》(宁发改环资〔2023〕747号),我市按要求对承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15项(石嘴山市第6项)整改任务进行了整改,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
现将以上整改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14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52-2218380 0952—2218562(传真)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