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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职能

2022-11-18 11:14来源: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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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级别:正处级

负 责 人:张新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B1区

联系电话:0952-2218561

邮政编码:753000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拟订有关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统筹提出石嘴山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全市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审需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牵头落实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协调推动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十)承担经济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涉及生态、资源、科技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重要物资储备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组织研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和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能源科技推广。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

(十五)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市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对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创新经济运行调节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经济运行调节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涉及相邻省区的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市商务局承担跨省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区域合作工作。

2.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实施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与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4.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等重要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内部审计、日常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提出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市级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级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实施和城乡融合发展。参与编制并实施跨省区、跨区域城市群和都市圈发展规划。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对重大经济政策进行预研和预评估,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提出石嘴山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做好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经济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涉及生态、资源、科技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重要物资储备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预期管理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经济运行和能源发展科监测研判能源、资源等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承担电力、新能源、煤炭等能源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新能源、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等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及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全市电力供需平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地方电力安全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能源科技推广。协调处理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产业和军民融合发展科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落实国家、自治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提出相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参与工业园区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核。牵头落实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推动政策制度建设,组织研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督导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铁路运输协调及铁路道口安全、专用线管理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科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监测研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提出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优化调控政策措施,拟订投资计划。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措施,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负责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统筹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交通、城市特色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权限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上报工作。

(七)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科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八)创新和社会发展科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市级发展规划,推动互联网城市建设。承担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及政策。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

(九)经贸财金和信用建设科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开放和内外贸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及监督实施。拟订粮食、化肥等重要物资地方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 (公司)债券申报工作。推进创业投资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工作,按权限管理有关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十)服务业发展科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产业布局和结构。综合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推动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培育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承担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一)价格调控管理和成本监审科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年度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物价调控资金和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重要商品、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拟订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按权限负责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经营性收费管理,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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