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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03 21:1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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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尽快落地,纵向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在不突破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自治区财政厅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适应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发展的趋势,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健全政府采购交易机制,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评审,提高采购效率。2020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试行全流程电子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函〔2020〕184号),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试行全流程电子交易。同时,鼓励宁夏政府采购协会、社会代理机构探索开发场外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交易。半年来,各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行较为平稳,交易范围覆盖货物、服务、工程等多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所降低,采购效率得到较大的提升。但在电子交易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实现电子交易全流程信息与财政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共享,无法满足财政监管部门对电子交易全流程的在线监管要求,电子交易平台未实现采购文件在线确认、采购人在线确认评审结果、在线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功能。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5月分三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此《办法》。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府采购”,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降低政府采购各方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六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的总体原则、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远程异地评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主体

《办法》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二)关于电子交易平台

《办法》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出五项要求:

一是遵循“安全规范、互联互通、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等要求。

二是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能够实现交易全流程信息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三是能够实现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监督、管理、监察、办案的注册登录使用权限和其他有关通道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功能等。

四是平台及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提供给政府采购交易的各方主体使用,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配套等为由要求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等,不得限制或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五是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防范非授权操作,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三)关于电子交易规则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的规则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具体分为九个环节:

一是前期准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发布公告。细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或采用推荐、随机抽取等不同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电子交易流程,明确对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方式以及资格预审的电子流程。

三是参与投标。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截止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完成文件的传输递交。

四是开启文件。在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前,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准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对解密失败但提供备份文件的,以备份文件为准,未明确规定提供备份文件的,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

五是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应符合电子化评审的要求,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在线开展谈判、磋商。评审结束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六是确认结果。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授权由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

七是信用评价。电子交易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互相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共享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八是档案保存。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可以获取电子交易档案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渠道。

九是特殊情况。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如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安全漏洞、停电、断网及其他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中止(终止)电子交易活动。

(四)关于远程异地评审

《办法》规定,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各地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两个及以上的评审场地完成评审活动。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鼓励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办法》明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制定远程异地评审数据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标准开发建设和管理远程异地评审系统,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因初始录入身份信息不实、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等产生的后果,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电子交易平台违规收取费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及其他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链接如下:

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gfxwj/202107/t20210705_291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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