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地震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项)
(一)行政处罚类(共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02B0976000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02B097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02B097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进行处罚 | |
4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02B0979000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进行处罚 | |
5 |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02B0980000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罚 |
(二)行政检查类(共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 注 |
1 | 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检查 | 06B09 8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与实施;(二)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三)抗震设防要求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情况;(五)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及抗震加固等工作情况;(六)人口、建筑密集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排;(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九)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十)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情况;(十二)其他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参与该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 开展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三)其他类(共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认 | 10B09 83000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 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 |
2 | 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 10B09 8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改)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