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规定,拟对未在承诺期内兑现承诺投入车辆的宁夏同得永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现将以上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5日,期满视为送达,送达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或投入车辆的,以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超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企业名单
咨询电话:0952-2033377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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