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业新发展模式,因城施策综合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欢迎公众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2日;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11月12日18:00前反馈至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人:周鹏联系电话:2097838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淮河路东南角市民防局大楼(市公安局南大门对面)
附件:1.石嘴山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石嘴山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业新发展模式,因城施策综合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二、加大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缴存人购买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累计不大于购房首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30万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政策,全面推行“商转公”“组合贷”业务,支持缴存人购房需求。
三、加快推进盘活存量土地。对已出让的住宅房地产项目,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后,继续开发;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和“带押过户”,优化分割开发程序,引入合作方开发。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通过调整规划、变更土地性质,支持“商改住”“商改租”化解存量商品房。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四、开展住房促消费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主动促销让利,通过联展联销、团购优惠、购房送家具家电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鼓励各县(区)自主制定补贴措施,激发市场活力。
五、消化存量商品房库存。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及专项债权收购存量商品房政策,支持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县(区)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房票”方式安置,“房票”使用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六、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不断提升住房建设品质。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加快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提升住房品质。支持市场主体规划建设高品质人居,推行“集采式”“菜单式”装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八、优化商品住宅用地指标。优化规划指标,实施差异化供地,提高住宅用地供给精准性,满足改善型高品质住房需求,在符合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容积率在1.0-1.5之间低密高品质住宅产品。新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最低不少于0.8个/户。幼托、社区、物业、养老、卫生、文化及环卫等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九、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建立房地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改、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住建等部门,结合实际简化项目土地、规划、建设工程、预售许可等事项审批流程,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
十、加大助企纾困支持力度。鼓励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优化调整开竣工时间,允许分期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式,支持房企开发建设。
十一、加大房地产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白名单”项目把关、推送、问题项目修复以及贷款投放力度,将所有房地产合格项目纳入“白名单”,实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十二、加大司法支持力度。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 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4〕154号),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照上位政策执行。本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