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8月我局印发了《石嘴山市辖区工业企业自备应急水源井使用管理制度(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1日。现修编了《石嘴山市辖区工业企业自备应急水源井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zsssz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石嘴山市辖区工业企业自备应急水源井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石嘴山市辖区工业企业自备应急水源井使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备应急水源井是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发生意外事故、或供水中断,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应急时紧急启用水源井(以下简称应急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工业企业应急状态下启用的应急井。
第四条 应急井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经市水务局批复为应急井,应急取水按正常税额缴纳水资源税。
第五条 应急井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上传至市水务局水资源实时监测系统。
第六条 应急井均由用水户承担井电双控设施安装、远程控制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并做好水源井及自用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 应急井运行由市水务局监督管理,应建立应急井登记管理台账,应急井取水计入年度用水总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紧急启用应急井。
(一)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发生意外事故或供水中断,对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等造成严重影响;
(二)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火灾、地震等重大灾害;
(四)其他须应急供水的情形。
第九条 启用应急井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如遇特殊紧急情形下启用应急井,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备市水务局批准,后及时办理报备手续;
(二)向市水务局提交应急取水的申请;
(三)市水务局现场复核后出具同意应急取水意见;
(四)取水结束后由用水户恢复原状,市水务局将使用原由、时间、用水量及同意取水意见等保存归档。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非法取水,偷采地下水资源,由市水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的;
(二)启用应急井,无任何形式申报的;
(三)应急取水结束后,不向市水务局上报应急取水事由、取水时间段、取水量的;
(四)未安装井电双控设施或在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五)其他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第十一条 保留应急井的企业,应加强应急井管理,建立应急井管理制度,制作应急井标识牌等,保障应急井水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4年X月X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