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石嘴山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公 告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7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测算,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拟定了《石嘴山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
二、拟收费标准
托育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以下收费标准均不含伙食费。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
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每人每月1390元;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每人每月1000元;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每人每月750元;混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每人每月850元。延时服务费不区分班型,每人按不高于10元/小时计收。
(二)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
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每人每月1675元;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每人每月1450元;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每人每月1150元;混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每人每月1250元。延时服务费不区分班型,每人按不高于10元/小时计收。
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现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2218926
电子邮箱:szsjgk@126.com
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