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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 《石嘴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2023-08-03 15:44来源: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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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8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和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我局研究起草了《石嘴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9月1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盖章后传真反馈或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刘俊、王珅  

电  话:2012633  2020156(传真)

邮  箱:jshk8700@163.com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日          



石嘴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8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企事业单位申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评审确定的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命名的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应建在企业、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职业(技工)院校等。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分为国家级、自治区和市级。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市级,具体建设数量根据年度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技能人才成长互相融合的重要载体,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旨在为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交流平台,更好发挥其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按照“工学一体、产训结合、引领示范、高质量发展”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载体,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推广平台。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技术攻关:开展科研创新和技术攻关,在技术攻关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方法,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传授技艺:开展带徒传技活动,以技能大师为职业(工种)带头人,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人才,年均培养不少于3个高级工(三级)以上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开展不少于2场本领域专业技术交流讲座。

(三)项目研发:解决技术工艺难题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参与重大技术、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技艺交流:开展技术讲座和研讨活动,积极参加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为技术技能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主要参考带头人条件和申报单位条件。

(一)带头人基本条件:应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

2.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获得石嘴山市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4.入选石嘴山市级以上“351”人才培养工程荣誉称号,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5.获得“石嘴山工匠”荣誉称号,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民族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二)申报单位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领衔人;

(2)技能人才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4)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效果的。

2.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带头人(具有教师资格、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一体化”教师,同时具有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4)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由市国资委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石企业的申报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二)初审初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对申报单位较多的县(区)和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答辩评审。按照申报单位职业(工种)类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答辩评审、打分排序。

(四)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确定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考察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并在石嘴山市相关媒体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兑现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规定,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团队成员技能提升培训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期内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建设进度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大于60分、小于85分)和不合格(小于60分)三个等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年度考核: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组织实施,主要考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实地测评后形成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期满考核:在建设期满后的第一年进行,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期满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组织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带头人或举办单位变更。

(一)因带头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市级工作室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带头人,经审核重新认定后,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带头建设及开展活动;

(二)带头人调离至市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带头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市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

变更带头人或依托企业应在60日内完成,自带头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或带头人正式调离之日起。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项目称号。对建设周期内补助经费未支出或未按要求用于工作室活动的,应全额退回。

第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期满后实行周期考核。对已建成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每2年动态考核一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考核组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运行情况、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发挥情况及相关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工作室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实地测评后形成考核结果,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85分以上为“A”等级、76-85分为“B”等级、60-75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对考核等级为“A”的建设单位给予后续建设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并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工作室、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考核等级为“C”的建设单位,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D”的建设单位,取消项目称号并摘牌。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退出,未使用资金应予以退回,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不能继续承担领衔工作,或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技能人才、考核不合格的;

(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四)带头人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单位、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未正常开展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行政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附件:石嘴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细则


附件


石嘴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细则

             单位名称:

  序

  号

  项目及

  分值

(总分100分)

            工作室分类及考核内容

 得分

    新建工作室

     已建工作室

1

 人才培养

   情况

 (50分)

1.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0人次的得30分;低于20人次的,每减少1人扣1.5分;未培训的得0分。

1.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30人次的得30分;低于30人次的,每减少1人扣1分;未培训的得0分。


2

2.每年组织培养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不少于3人的,得20分;低于3人的,每减少1人扣6.66分。

2.每年组织培养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不少于5人的,得20分;低于5人的,每减少1人扣4分。


5

 校企合作

   情况

 (20分)

1.每年合作的企业、院校不少于2所的得10分,每减少1所扣5分。


6

2.每年组织不少于2名团队成员到合作院校(企业)互换岗位锻炼的得10分,每少1人扣5分。


7

师资员工培  训情况

 (10分)

每年组织团队成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职业技能竞赛的得10分,不组织的得0分。


8

 经验推广

   情况

 (10分)

在人才培养培训上能够总结出经验办法,并经中央媒体、自治区级媒体、地市级媒体、县区级媒体报道或刊发的,分别给予10分、8分、6分、4分。


9

 材料报送

   情况

 (10分)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的得10分,迟报得5分,漏报得0分。


10

                           总得分


考核组评语及签字
















考评人员: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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