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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 《石嘴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2023-08-03 14:54来源: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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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7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和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我局研究起草了《石嘴山市高技能人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9月1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盖章后传真反馈或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刘俊、王珅  

电  话:2012633  2020156(传真)

邮  箱:jshk8700@163.com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日        




石嘴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7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应按照“工学一体、产训结合、引领示范、高质量发展”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载体,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市级,具体建设数量根据年度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优先支持建设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现代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相关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具体包括新建和已建两类。

第六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从全市范围内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中遴选建设,已经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的单位不再申报。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高效的组织能力和完整的培训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师资管理、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200人次,高级工以上培训对象占培训人数的25%以上。

4.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与2家以上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在2家以上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高级技师担任指导教师。

5.具有2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每个职业(工种)具备不少于2名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6.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7.积极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二)大中型企业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高效的组织能力和完整的培训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人才管理、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200人次,高级工以上培训对象占培训人数的25%以上。

4.具有2个以上职业(工种)与“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每个职业(工种)具备不少于2名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企业技能人才总量占员工数量的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职工工资单元设置技能补贴,经常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

5.与区内外不少于2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推进校企合作,积极组织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由市国资委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石企业的申报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二)初审初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对申报单位较多的县(区)和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答辩评审。按照申报单位职业(工种)类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答辩评审、打分排序。

(四)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研究确定。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考察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市委人才办等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并在石嘴山市相关媒体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兑现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规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购置技能培训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

第九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期内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建设进度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85分以上)、合格(大于60分、小于85分)和不合格(小于60分)。

(一)年度考核: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组织实施,主要考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实地测评后形成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期满考核:在建设期满后的第一年进行,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期满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组织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期满后实行周期考核。对已建成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实行每2年动态考核一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考核组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基地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发挥情况及相关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基地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实地测评后形成考核结果,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85分以上为“A”等级、76-85分为“B”等级、60-75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对考核等级为“A”的建设单位给予后续建设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并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培训基地评选;考核等级为“C”的建设单位,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D”的建设单位,取消项目称号并摘牌。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退出或摘牌,并视情追回补助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严重低于申报条件规定培养数量的;

(二)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或违反规定程序,经查明属实的;

(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四)在各级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重大问题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行政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附件:石嘴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细则


附件


石嘴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细则

               单位名称:

  序

  号

 项目及

  分值

(总分100分)

            项目分类及考核内容

  得分

     新建项目

   已建项目

   1

人才培养情况50分)

1.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00人次的,得30分;低于200人次的,每减少10人次的,扣1分;未开展培训的,得0分。

1.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00人次的,得30分;低于200人次的,每减少10人次的,扣1分;未开展培训的,得0分。


   2

2.每年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50人次的,得20分;低于50人次的,每减少1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每年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100人次的,得20分;低于100人次的,每减少5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5

校企合作情况

20分)

1.每年合作的企业、院校不少于2所的得10分,每减少1所扣5分。


   6

2.每年组织不少于2名职工(教师)到合作院校(企业)互换岗位锻炼的得10分,每少1人扣5分。


   7

师资员工培训情况10分)

每年组织教师、员工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职业技能竞赛的得10分,不组织的得0分。


   8

经验推广情况10分)

在人才培养培训上能够总结出经验办法,并经中央媒体、自治区级媒体、地市级媒体、县区级媒体报道或刊发的,分别给予10分、8分、6分、4分。


   9

材料报送情况(10分)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的得10分,迟报得5分,漏报得0分。


   10

                         总得分


考核组评语及签字
















考评人员:                       考评日期: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                       考核日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                       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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