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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公告

2022-11-08 10:00来源: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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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确保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石嘴山市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关于印发<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石人社规发〔2022〕2号)开展评估,并就该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绩效性、制定技术规范性、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等广泛征求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1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反馈表形式(见附件2)反馈。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石嘴山市科技信息中心7楼 709室。

电话:0952-2010868

电子邮箱:zck2012068@163.com  

  

附件:1.《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

2.《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反馈表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附件1:

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

选拔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培养管理,全面提升全市高精尖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境内(含驻石单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人才。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周期和名额。“351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市级专家30名、拔尖人才50名、优秀青年后备人才100名,共计180名,如无合适人选可缺额。

第四条 选拔范围。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掌握现代经营理念、熟悉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经营型人才。以下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已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等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的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人员。

第五条  选拔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培养潜质。

(一)申报市级专家,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近3年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且做出突出业绩,成果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全市行业学科带头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社会科学类三等奖2项且排名前三位的项目完成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3)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主持完成自治区教改任务,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或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4)从事疾病诊治和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水平较高,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业绩比较突出,或疾病预防、控制效果比较明显,得到同行公认

  (5)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熟悉资本运作,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6)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绝招绝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7)在其他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才。

  (二)申报拔尖人才,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年龄在42周岁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近3年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技术研发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创新团队技术骨干,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社会科学类三等奖排名前4名的主要参与者,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自治区教改任务,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或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4)从事疾病诊治和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水平较高,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患者反映良好,或疾病预防、控制效果比较明显,得到同行公认

  (5)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熟悉资本运作,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6)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技能,在本企业、本行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难关和现代化建设活动中做出贡献,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7)在其他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人才。

  (三)申报优秀青年后备人才,一般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30周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近3年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参与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出色完成承担的业务

  (2)参与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具备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获县级以上业务先进个人等荣誉

  (3)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工作取得较好成绩,获县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和奖励

  (4)从事疾病诊治和预防控制工作,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经验,获得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良好技艺技能,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推广使用,带来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其他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有培养前途的人才。

  选拔程序。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推荐。县(区)人选(含企业)由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报县(区)人社部门;市直(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人选,归口报送市委宣传部(新闻、文化、社科)、教体局(教育、体育,含宁夏理工学院)、农业农村局(农业、林草、水利)、卫生健康委(卫生、疾控,含宁夏第五人民医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二)初审初评。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并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推荐名额控制表》规定的分配名额,形成拟推荐人选,经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将人选报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教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把关,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推荐名额控制表》规定的分配名额,形成拟推荐人选,经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将人选报市人社局

(三)复审复评。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按专业分别组织同行专家复评,综合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四)组织考察。建议人选按照报送渠道分别反馈至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察,主要考察人选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廉洁自律以及业内认可度等情况,并征求同级纪检、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建议,将考察报告、考察结果等汇总报送市人社局。

(五)社会公示。经考察无异议的人选建议名单,由市人社局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审定公布。建议名单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考核

  

  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领、政治把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培养党委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务求实效。

条  考核主体及考核方式。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实行期满考核,一般在培养期的第三年下半年进行,按照“谁推荐、谁主管、谁考核”原则,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地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通过查阅资料、答辩展示、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估,结果报市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工作实效、学风品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

(一)政治素质:重点评估培养对象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创新能力:重点评估培养对象坚持科学精神,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自主创新等情况。

(三)工作绩效:重点评估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贡献及成果转化,参与服务基层、技术指导、挂职服务等情况。

(四)学风品德:重点评估培养对象是否学风正派、遵守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五)经费使用:重点评估培养对象培养经费使用情况。

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考核主体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得超过当次评估对象的20%。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对象享受后续培养政策待遇、参加其他人才选拔计划的重要参考。

(一)市级专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评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及其他人才项目的重要参考拔尖人才、优秀青年后备人才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定,可直接纳入下一届“351人才”高一层次人选继续培养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层次“351人才”选拔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申报人才项目、推优推先、外出培训等从严控制。

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称号和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

1.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石嘴山的

2.调整到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公务员或参公登记手续的

3.离开本专业领域,且不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或经营管理工作的

4.失踪或死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称号和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351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资格的

3.培养期内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或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条  培养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牵头单位申请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 入选“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培养周期为3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费用,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与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开展成果转化、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培养经费在用人单位监管下由入选对象支配使用,用人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充分保障培养对象对资金的决定权和使用权,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须经培养对象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351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大团结凝聚、教育引导、联系服务力度,将“351人才”纳入联系专家范围,及时掌握人才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要配套资金、政策支持,为“351人才”提供项目对接、科研互动、学习交流平台,鼓励人才自觉树立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思维、挖掘创新潜能、提高创新能力,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身心投入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早出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附件2:

《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反馈表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人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石人社规发〔2022〕2号)

  

是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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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执行效果

相关依据

合法性

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合理性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




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协调性

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




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操作性

是否具体可行,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绩效性

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




社会各界反映情况是否良好




制定技术规范性

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对文件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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