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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23-11-09 09:5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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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10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依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0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级市、宁东基地 (以下简称地级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级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级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有关地级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级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级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和非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受理及审批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受理及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及审批。

申报资料

1.申请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生产建设单位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网址https://zwfw.nx.gov.cn)

咨询电话:0952-2688786 2688782(石嘴山市审批局)

咨询电话:0952-2218721。(石嘴山市工信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30 (夏)

          2:00—6:00(冬)

2.受理: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2.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3.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4.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审查方式: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要求,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文件格式、内容深度广度,建设方案、总平面布置、用能工艺、设备选型、设备能效、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操性、能源利用、项目实施的节能“双控”目标影响、数据测算及能效水平等进行评价分析,并形成书面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4.许可决定:能审查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5.许可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节能审查机关及时通知生建设单位,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传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登录账号查询审批状态,下载审批结果。

六、节能审查变更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办结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审批时限为1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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