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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23 17:1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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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驻大厅各窗口部门:

为规范我市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现制定《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1922日        

附件: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证照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各单位在政务管理和政务服务中涉及的电子证照的 信息采集、生成签发、共享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 提供政务服务中产生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结果信息的数据文件。 .

第三条市审批局统筹推进全市电子证照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各单位、科室要将电子证照管理和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重要内容。签章更换、模板更换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自治区办公厅政改办统筹安排。 '

第四条市审批局统筹管理本级电子证照目录,指导、维护、 监督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电子证照签发单位,是指依法产生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 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 管理和维护,以及电子证照的生成、签发、变更、注销、共享、 归档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电子证照使用单位,是指依据职能使用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同等效力、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任何电子证照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电子证照。

第六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梳理编制本单位的电子证照,包括证照基本要素、照面模板、证照样例、数据项标准、印章图样等。

第七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

电子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年检、延期、吊销、 注销、废止、质押的,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将 信息同步发送至电子证照库。

第八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电子证照库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积极开展与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系统对接工作,并将生成的电子证照同步推送至电子证照库系统。

第九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应当及时将存量纸质证照数据归集到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系统;

第十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照面信息检查,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 证照,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电子证照使用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证照信息安全,确保依法依规查验用证,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个人电子 证照信息。

电子证照使用单位必须通过电子证照库系统获得有效的电 子证照,禁止电子证照使用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采用通过对电 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者其他操作方式形成的证 照复制件。

第十三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对照面信息等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反应。

第十四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发现电子证照数据信息有错误、缺失等情况,应及时纠正补充。


第十五条电子证照入库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市审批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子证照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或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更新、维护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

二)对存在问题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未及时纠正补充的;

三)拒绝、拖延电子证照入库以及擅自删除已入库有效电

子证照;

四)未经允许对外提供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或者泄露数据的, 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信息, 造成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的。

第十七条电子证照管签发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管理应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审批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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