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批复文件

石审管批字〔2024〕45号关于惠农区雁窝池拦洪库除险加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5-15 16:2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打印

石审管批字〔2024〕45号

石嘴山市惠农区河道管理所: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批惠农区雁窝池拦洪库除险加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惠农区雁窝池拦洪库除险加固项目(项目代码:2310-640205-19-02-826106)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雁子墩乡及红果子乡境内,起点坐标为东经106°39′21.855″,北纬39°08′29.262″;终点坐标为东经106°37′53.792″,北纬39°07′06.916″。本项目对雁窝池拦洪库主坝与第三排水沟西堤结合段(桩号1+407~4+500)进行加高加固,全长3.09km,增设退水闸自动化控制设施、配设视频监控设施。项目总投资566.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总投资8.6%,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惠农区雁窝池拦洪库除险加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加强施工机械及车辆保养维护。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雁窝池村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废太阳能板经厂家更换后带走,废蓄电池交有资质单位带走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施工物料集中堆放至指定地点,充分利用现有施工道路,减少临时占地。取土场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工作。施工结束后,取土场进行平整,采取播撒草籽等生态恢复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