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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35号关于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康养医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4-19 17:2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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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35号

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康养医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康养医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301-640202-05-01-286310)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4′1.977″,北纬38°57′25.525″。本项目建设护理康养医教融合实训基地一栋,建筑面积23021.15㎡,配套建设部分校区室外场地道路、供热等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0926.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2万元,占总投资2.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康养医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2台6t天然气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两根28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实验室设置桌面排风系统,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制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采取密闭遮盖、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后,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及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运营期生活污水、软水制备排水、天然气锅炉废水经新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校区排水管网。实验室废水分类收集,高温高压灭菌器灭活后的含一般性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废水、消毒灭菌后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水、含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其他无害实验废水均排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含有机药剂的实验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限值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水质排放要求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锅炉房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泥定期清掏;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学院暂存;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废暂存间、危废暂存库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99t/a、SO20.69t/a、NOX1.05t/a、VOCs0.00036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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