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批复文件

石审管批字〔2024〕19号关于石嘴山市格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温熔盐+石墨烯复合电池储能电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3-13 15:55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打印

石审管批字〔2024〕19号

石嘴山市格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石嘴山市格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温熔盐+石墨烯复合电池储能电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格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温熔盐+石墨烯复合电池储能电站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6-640205-04-01-416037)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道,占地面积为91862m2,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5′12.139″,北纬39°19′27.447″。本项目新建1座220kV升压站,设置(150+125)MVA、电压等级220/35kV和220/10kV升压主变2台,220kV间隔6个(预留二期4个),建设一套建设规模为100MW/400MWh高温熔盐+150MW/300MWh石墨烯复合电池储能系统。输电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11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1万元,占总投资0.3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及厂区绿化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石嘴山市格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温熔盐+石墨烯复合电池储能电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采用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路面定期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制扬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

运营期软化水系统排水经三效蒸发器蒸发冷凝后回用于蒸汽发生系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运输道路,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回填,无弃土产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运营期废石墨烯磷酸铁锂电池、废反渗透膜分类收集后分别由厂家回收;废熔盐运行期满后作为其他项目复用、作为化工原料等回用;结晶盐定期清理后外售;污泥清理收集后拉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废暂存库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表土剥离后单独堆存,用于后期厂区绿化。施工完毕后做好现场清理、植被恢复等工作,对厂区进行绿化。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变电站监督管理,选用低辐射设备,合理布局高压设备,升压站附近高压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牌。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