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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7号关于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2024-03-04 15:4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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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7号

石嘴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查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石水建管发〔20248)及相关资料收悉,结合专家意见,经审查,原则同意《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项目概况

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12-640202-19-01-601166)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潮湖村境内,属新建项目。治理沟道总长2.34km,主要建设内容为:大峰沟疏挖扩表1.15km,铺设砂砾石道路0.98km;小峰沟疏挖扩表1.19km,沟道砌护0.43km;安装水位监测设备1处、视频监控设备3处。

工程总占地14.29hm²,其中永久占地14.09hm²,临时占地0.2hm²,占地类型属水利设施用地和裸土地。工程建设期土石方开挖8.18万,回填8.18万,挖填平衡。工程总投资331.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3.72万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3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4个月。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2.4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8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5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6.2万元,独立费用11.59万元,基本预备费1.24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第十二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第六款“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29hm2

(二)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四)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项目建设扰动面积14.29hm2,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987.86t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4%

(七)同意将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沟道综合治理区和施工营地区2个防治分区;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方法、编制依据。

三、项目管理

(一)按照《报告书》的内容,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项目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开挖土石方总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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