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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6号关于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28 15:4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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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6号

石嘴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石水建管发〔202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12-640202-19-01-601166)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项目治理范围为大峰沟桩号(0+000~1+150)段和小峰沟桩号(0+000~1+192)段。建设内容包括:大峰沟疏挖扩整沟道1.15km,铺设砂砾石道路长0.98km,路面宽5m;小峰沟疏挖扩整沟道长1.19km;安装视频监测设备3套,水位监测设备1套。项目总投资331.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万元,占总投资的7.2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石嘴山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及回填须进行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施工期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旱厕处置,定期清掏。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使用,优化车辆运输方案,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弃土用于沟道两岸平整,疏浚废弃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序,减少临时占地。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工作。材料堆放区尽量布设在裸岩石砾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上,避免临时占地对草地植被的破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设置警示牌,严禁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场地平整,采取撒播草籽等措施进行植被恢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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