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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4号关于惠农区宁夏发途发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26 14:50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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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4〕14号

宁夏发途发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惠农区宁夏发途发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宁发蔬产字2023001)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惠农区宁夏发途发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项目代码:2202-640205-20-02-446296)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绿色食品加工科技创业园2号院,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38.00″,北纬39°7′18.00″。本项目为补办环评,建设内容为拆除2台原有10蒸吨燃煤锅炉,新建1台6t/h天然气锅炉,改扩建加工车间1100m2,新建原料堆放区300m2,建设蔬菜基地2000亩,安装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脱水蔬菜1000吨。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占总投资29.0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惠农区宁夏发途发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NOX 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集污管网排入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锅炉排水、软水制备排水用于车间洒水抑尘及地面清洗;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二者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集污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合理布局设备,合理安排时间等方式降低噪声排放,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废设备和废设备包装外售至废品回收站。

运营期不合格蔬菜、沉淀池污泥分类集中收集后,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废树脂由设备保养公司更换后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为0.082t/aSO2为0.058t/a,NOX0.438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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