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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3〕121号关于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废液暂存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7-26 14:15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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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审管批字〔2023〕121号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废液暂存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废液暂存间项目(项目代码:2306-640202-89-01-467296)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3′40.345″,北纬39°0'2.09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厂区内原有门房改建为废液暂存间,建筑面积11.6m2。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运营期噪声、固废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场地洒水抑尘,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及化验室手工检测产生的废液收集至专用收集桶,密封后运至废液暂存间暂存。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配套设置导流槽及13.375m3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废液。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风机,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运营期在线监测设备及化验室手工检测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本项目废液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液暂存间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土壤与地下水防治措施

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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