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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4年7月5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2024-07-05 17:13来源: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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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2688797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华润大武口玻璃滩50MW 分散式风电项目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

华润风电(石嘴山市)有限公司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大武口玻璃滩50MW 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640202-04-01-783252)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项目坐标范围为东经106°20′19.97″106°22′37.47″,北纬39°10′33.96″39°15′37.78″,总占地19.868hm2,其中永久占地0.475hm2,临时占地19.393hm2。本项目拟安装10 台单机容量为5.0MW 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50MW,年上网发电量9908.47kWh。安装10台容量为5500kVA的箱式变压器,每台风电机组配套安装1台油浸式箱式变压器。安装集电线路、检修道路等配套工程。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18938.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2.9万元,占总投资的2.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除泥除尘处理。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设备冲洗或洒水抑尘。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车辆运输路线,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变压器安装减震材料,加强风机维护,设置降噪管理系统,昼间采取额定转速运行,夜间降低机组转速。声环境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 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隔油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运营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弃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后,暂存于拟建升压站设置的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事故产生的废变压器油进入箱式变压器下方事故油池,不得在变压器站内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K24号风机和K4号风机距离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最近距离分别为38m66m,两台风机采用变桨系统固定叶片角度,风机叶片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K24号风机吊装平台须设置在风机基础西北侧,与保护区边界距离大于4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工程布置。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占用草地。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工作。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树立宣传牌、警示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风机叶片设置警示色标识,减少对鸟类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场地平整,通过采取播撒草籽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2

华润大武口河湾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

华润风电(石嘴山市)有限公司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大武口河湾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640202-04-01-152438)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项目坐标范围为东经106°20′40.71″106°21′53.78″,北纬39°13′48.23″39°16′1.87″。本项目占地16.159hm2,其中永久占地0.475hm2,临时占地15.684hm2。本项目拟安装10 台单机容量为5.0MW 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50MW,年上网发电量10461.07kWh。安装10台容量为5500kVA的箱式变压器,每台风电机组配套安装1台油浸式箱式变压器。安装集电线路、检修道路等配套工程。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20251.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5.91万元,占总投资2.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土做好苫盖工作,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除泥除尘处理。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设备冲洗或洒水抑尘。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车辆运输路线,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变压器安装减震材料,加强风机维护,设置降噪管理系统,昼间采取额定转速运行,夜间降低机组转速。声环境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 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隔油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运营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弃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后,暂存于拟建升压站设置的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事故产生的废变压器油进入箱式变压器下方事故油池,不得在变压器站内储存,尽快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K10号风机和K19号风机距离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最近距离分别为21m77m,两台风机采用变桨系统固定叶片角度,风机叶片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K10号风机吊装平台须设置在风机基础西北侧,与保护区边界距离大于4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工程布置。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占用草地。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工作。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树立宣传牌、警示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风机叶片设置警示色标识,减少对鸟类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场地平整,通过采取播撒草籽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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